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,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,推进落实好群众身边的具体实事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、县要求,现将我院落实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互认项目
检查检验报告单上凡标有“鄂HR”注明★、“十堰HR”注明★、“竹溪HR”注明★标识的,均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。病患持上述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就诊或复诊时,我院医务人员经判断提供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够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,不再重复进行检查。
二、不互认情形
出现以下情况的,我院医务人员可以进行重新检查:
1.因病情变化,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、疾病诊断不符,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;
2.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;
3.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(如手术、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);
4.患者处于急诊、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;
5.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;
6.涉及司法、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;
7.医学影像学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;
8.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。
三、温馨提示
请民众到我院就诊或复诊时务必携带并主动出示检查检验资料,以便我院医务人员按疾病诊疗需要取用。同时,我院设立监督投诉电话(0719-******),欢迎民众监督。
特此公告。
******医院
2024年8月28日